参保对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学籍的各类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幼托机构学龄前儿童,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本市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及其他非从业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可由本人自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年内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断保后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当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6月30日前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起缴纳半年费用,参保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年内已经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之后又参加职工医保的自由职业人员,从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所缴费用也不退回。对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实行免责期的,其当年免责期内仍享受居民医保相应待遇。
险种及选择办法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置了两类险种:一是以住院为主的大病医疗统筹,二是以住院兼有普通门诊的基本医疗统筹。两类险种可由参保居民自愿选择,一年选择一次。
筹资标准 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
大病医疗统筹,本市在校学生(含幼托机构学龄前儿童,下同),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130元,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380元。
基本医疗统筹,本市在校学生,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380元,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580元。
财政补助对象及标准 从2009年起,凡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均享有财政补助。财政对本市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老年居民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无论参加何种医疗统筹均每人每年补助280元;对其他参保居民无论参加何种医疗统筹均每人每年补助80元。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少儿除外),应居住满3年后,才能享受财政补助。
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的筹资标准,除财政补助外的其余费用均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负担。具体为:大病医疗统筹,在校学生或少儿每人每年50元,老年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基本医疗统筹,在校学生或少儿、老年居民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每人每年300元,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500元。
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的直系亲属和独生子女参保缴费后,其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补助.其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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