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卡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的使用管理,根据《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舟政发〔2000〕1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所有使用医疗保险卡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专项统筹人员)。
第三条 医疗保险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凡符合发卡条件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核发医疗保险卡。
第四条 医疗保险卡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符合规定范围内或应由个人自理、自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五条 参保人员到已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必须使用医疗保险卡。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必须认真校验医疗保险卡和病历卡,做到证、卡、人一致,若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医疗保险卡,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医疗保险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仅限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一经发现,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理。使用医疗保险卡须同时随带《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卡》。
第七条 参保人员如发现卡内信息错误或使用遇到故障时,应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得联系,以便查明原因、纠正错误或补换新卡。
第八条 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卡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在报销医疗费用时由单位持当事人医疗保险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刷卡结算。
第九条 参保单位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从次月起暂停使用,待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重新恢复使用。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调动,原单位应及时收回医疗保险卡并上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卡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现本人的医疗保险卡遗失或被窃时,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挂失手续:
(一)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只在工作日内受理并生效。挂失电话:2026814。(也可直接书面挂失)
(二)书面挂失:电话挂失后2天内,当事人随带有效证件(病历卡或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以下同)到杜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经确认后生效,书面挂失 7天后可以申请补卡。挂失地点:环城东路66号二楼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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