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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www.110.com 2010-08-12 16:1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市红十字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负责居民医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登记和缴费)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等支付。

  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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