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
www.110.com 2010-08-12 16:1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从2008年元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定点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给予20元的门诊治疗补助。当年未用完的补助,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二、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疾病的,出院后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补助金额为2500元。
三、鉴于2007年度参保居民的参保时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上述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只有半年,其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居民的补助标准相应减半。
四、一类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各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为缴纳。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相关文章
-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
-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安徽省蚌埠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 ·山西省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
- ·河南省关于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 ·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
- ·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
- ·贵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提高
- ·武汉:解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内江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钦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 ·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山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上升
- ·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