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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5)
www.110.com 2010-08-13 13:16

  (二)对残疾人侮辱、虐待或遗弃的;

  (三)破坏、损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的;

  (四)挪用、侵占、贪污残疾人教育、康复、救济、福利专项经费和物资的;

  (五)奸淫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

  (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二)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

  (五)为残疾人兴办的福利性企业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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