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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5)
www.110.com 2010-08-13 13:16

  第四十条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在农村的,可实行“五保”供养。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属,应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二条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店)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优先让残疾人购票、购物和上车、上船、登机,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械。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场所免费存放。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对残疾人就医提供方便和辅助性服务,对残疾人挂号、就诊、住院优先。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共厕所。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四十四条关心、保护残疾人合法的婚姻家庭;适当照顾其子女就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当地户口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接收其子女入学(园),并按正常标准收费。残疾人生活自理困难需要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扶助的,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住房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第七章环境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宣传残疾人事业,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创造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建设行政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要积极参与“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因难,为残疾人服务。第八章残疾预防

  第四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应宣传、普及有关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残疾发生。

  第四十九条坚持优生优育,防止、减少先天性残疾的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结婚的,婚姻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重遗传疾病的夫妻生育。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咨询和教育,按规定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和孕期检查,实行儿童计划免疫。

  第五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用工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控制污染和公害,防止和减少事故、地方病以及易于造成残疾的其他疾病的发生。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造成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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