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如在第十五条中要求:医疗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流浪乞讨的帮助。如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残疾人流浪乞讨的,应当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帮助。
三是明确了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对残疾人的全方位服务。如在第三十条中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关心残疾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和婚姻家庭,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符合在城镇落户的残疾人及家属,公安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是明确了农村基层组织对残疾人的扶助。如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时,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免除。
五是明确了司法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如在第三十八条中要求: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人民法院应当按有关规定减免其诉讼费用,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三)以残疾人为本,充实了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一是减轻了残疾人的经济负担。如在第九条中规定: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员,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给残疾人证。
二是建立了对残疾人运动员的激励机制。如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了第三款,明确:对在国际国内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三是突出了《残疾人证》的社会作用和价值,明确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提高了《残疾人证》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效用。如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了三项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其一:对残疾人就医,医疗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就诊,公办医疗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就医,门诊免收挂号、复诊、注射(不含材料费)等费用,住院“三大常规”(尿、便、血)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等减半收取;其二:盲人、聋人家庭收看有线电视费用减半收取;其三:在法定节假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免费进入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增加了刚性措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一是针对有的考生只因身体残疾而被拒于中、高等学校门外的现象,采取了强制性措施。如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三款,明确规定: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对符合国家有关体检标准和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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