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 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 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 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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