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规 > 食品安全法规 >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庙会食品安
www.110.com 2010-07-26 15:03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庙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庙会活动。

  庙会是指根据传统文化习俗举办的,提供包括小吃、传统食品等各种饮食服务在内的,在特定的区域内举办的临时商业文化活动。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庙会食品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庙会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庙会食品加工销售行为的卫生许可、食品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庙会食品加工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展销会登记证,对庙会食品经营行为、庙会食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和取缔庙会周边无照游商经营食品的行为。

  药监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经营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商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对庙会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与社会团体等单位牵头或组织庙会活动,应当遵守并督促庙会举办(承办)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五条 庙会活动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是具有与庙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赔偿能力的法人。

  庙会举办(承办)单位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庙会举办(承办)单位和食品经营商户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二)审查食品经营者的参会资格,杜绝无证无照摊商经营,遵守并督促庙会食品经营者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阻止违法加工、销售食品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