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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大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www.110.com 2010-07-26 15:04

  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

  (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九)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一)未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或标准)发放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的;

  (二)未按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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