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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7-26 15:04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

  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第二十三条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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