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2 检验项目:感官、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二氧化碳、总二氧化硫、净含量、卫生要求中的菌落总数。
7.3.2型式检验
7.3.2.1 检验项目:本标准中全部要求项目。
7.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4 判定规则
7.4.1 不合格分类
7.4.1.1 A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干浸出物、挥发酸、总二氧化硫、高泡葡萄酒的二氧化碳、甲醇、铅、防腐剂、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增稠剂、净含量、标签、
7.4.1.2 B类不合格:总糖、柠檬酸、铁、铜。
7.4.2 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3 复检结果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一项B类超过规定值的50%以上以及两项B类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预包装葡萄酒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
8.1.2 标签上必须按产品分类标注产品类型。
8.1.3 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必须符合3.3、3.4、3.5的定义。
8.1.4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并有“小心轻放”、 “怕湿”等字样。
- 上一篇:英美等国的食品安全法规
-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