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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危害严重须重判
www.110.com 2010-07-26 15:3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在谈及如何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王胜俊列举了一系列“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罪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

  王胜俊指出,针对现阶段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一面,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坚决依法严惩。对于走私、集资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严重职务犯罪,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伪劣农资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罪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

  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胜俊还指出,要从惩治腐败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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