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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检验与进出口
www.110.com 2010-07-26 15:23

  2008年10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任茂东委员说,建议取消出口食品的批批检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监管应当由企业来承担,由企业负全责,不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按照现行的食品出口监管制度的规定,所有出口的食品都要做到批批检,一是没有做到,二是没有做。由于经济发展非常快,大量食品出口,根本做不到“批批检”。出口的食品境外引发问题,往往导致同类食品出口受到限制,并且影响了我国形象。在国际上,出口食品质量的检验由进口国或地区来负责,出口国不能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建议将草案第65条修改为“出口食品的质量由企业来承担,由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后,由海关放行。”据了解,现在大部分国家在出口、进口食品中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国家对进口的食品管理是很严的,但是对出口是不太过问的。“毒饺子”的事件是最明显的一个案例,由于我国实行批批检,也就是政府担保了,本来是企业的责任又推到政府,这样政府非常被动,必须取消出口食品的批批检规定。

  李传卿委员说,第65条,建议增加一段话作为这一条的第1款,即增加“出口食品的生产者、出口商应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要符合进口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增加这一款,一是与去年7月26日国务院所做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相一致;二是与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乳制品安全监管的规定相一致,三是体现进一步强调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确保我们出口的产品是安全的。

  尹成杰委员说,第61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我认为在通报的这几个部门中,除了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应该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因为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携带动物疫病的产品进入了食品领域,这些的食品进入后不仅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对动物疫病的防控造成威胁,所以,建议还需要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郝益东委员说,第五章食品检验,我认为对食品安全检验和产品质量检验关系要搞清楚,能够结合最好,重复检验会增加生产成本,造成浪废。两种检验能结合的同时进行,对企业要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另外对市场上的产品要定期进行抽检,不要让企业送检。代表社会和公众对市场上流通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检的行为,应该作为有关部门正常的监管职责,并明确规定下来。应该规定一个最低的检验时限。比如每年普遍抽检一次,或者两年普遍抽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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