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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
www.110.com 2010-07-26 15:24

  一、企业报检要求:

  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三)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四)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五)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

  1.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书正面底色为绿色)的,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的,可凭标签备案号报检(备案业务详情见第四条)。

  3.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中文标签样张,样张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一、报检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三)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五)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剂;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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