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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养子关系恶化可否解除收养关系?
www.110.com 2010-08-17 14:07

        老陈因未婚于1975年收养了一名5岁的男孩作为养子,1997年养子结婚后,老陈与养子的关系逐渐恶化,养子不仅在生活上不予照料,反而时时嫌弃和虐待。请问,这样的养父子关系能否解除?解除后,养子是否应当给付生活费并赔偿十几年抚养的经济支出?
        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可以依一定法律程序成立,也可因养父母子女关系恶化而依法解除。我国《》第27条规定:“养父崐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如果老陈与养子的关系已恶化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可以与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被解除后,虽然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由于收养人将养成人的事实无法改变,所以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老陈已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也是因养子嫌弃、虐待所致,所以,老陈可以有理有据地在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状中,一并提出由养子给付生活费以及补偿收养期间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要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在法官主持下,与养子协商解决上述费用,然后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要求养子依法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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