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收养法 > 涉外收养 >
涉外收养孤儿的规定有哪些
www.110.com 2010-07-10 15:45

  收养对象:

  (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六)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收养时限:

  (一)外国人凭中国收养中心发出《涉外送养通知》,自登记当事人抵达上海后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二)中国公民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