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收养法 > 事实收养 >
事实收养登记的时间及工作方案
www.110.com 2010-07-10 15:23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各镇民政、计生助理务于10月14日前召开村(居)妇女主任会议,传达市登记会议精神,部署事实收养登记具体工作,下发事实收养通告、《未登记收养情况调查表》。要求对本镇未登记收养的对象认真调查摸底,做到一个不漏,同时按照的规定和通民发?2006?95号文件精神,将事实收养对象逐一登记造册。各村务于10月18日前将《未登记收养情况调查表》上报镇。各镇务于10月20日前将《未登记收养情况调查表》汇总并填好《未登记收养统计表》后一并报送到市事实收养登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生指导站二楼,如城镇宁海路491号,电话:87178199)。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及办理弃婴登报公告阶段(10月21日至10月28日)。各镇要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并将事实收养通告张贴到每个村(居)、组,要通过镇广播站宣传、讲解通告精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村(居)妇女主任要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及时通知捡拾弃婴、儿的收养对象,凭申请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登记表》和《弃婴儿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于10月28日前到市事实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弃婴登报公告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第三阶段:准备材料阶段(10月29日至11月19日)。各镇村要根据事实收养调查摸底的情况,通知相关收养对象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协助把好关,对符合要求不需登报公告的,即可通知其亲自至市事实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第四阶段:集中办理阶段(11月20日至12月30日)。此次集中办理事实收养登记的时间截至今年12月30日。因事实收养登记办公室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而临时设置的办事机构,12月30日后,该办公机构将撤销。今后公民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仍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