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张秀英(化名)去世,留下与老伴吴钧(化名)共有的房屋一套。吴钧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时,张秀英前夫的侄子陈某突然提出他是张秀英的养子,他也有!
原来,陈某幼年丧父。1947年春节,张秀英与前夫回老家探亲,摆酒席认陈某为儿子,无私资助其读完大学直至完婚。以后,陈某与生母在老家生活,与张秀英及前夫间也时常走动,并称张秀英及前夫为上海姆妈、上海阿爸。1991年张秀英前夫生病,陈某来往上海、老家两地奔波照料,直至张秀英前夫病故,并在老家以儿子身份竖碑建墓将其安葬,情真意切,倒也感人。
张秀英前夫死后,1996年与吴钧结婚,住张秀英原房。2002年,该房遇动迁置换得现在的产权房,产权为张秀英与吴钧共有。现,张秀英去世,陈某称他与张秀英及前夫感情非同一般,自己也尽了孝道,双方间具有关系,是养子,有继承权,要求分割房产。这个提法是否合情合法?
【律师意见】
上海王钢律师事务所 王钢律师
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陈某是否有继承权,要看陈某与张秀英及前夫间的是否成立?若成立,养子身份确定,同亲生子女一样,有继承权。若不成立,则没有继承权。
成立养子女关系,一是通过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设立收养关系;二是事实上存在收养关系,就是指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而成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一旦成立,养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律上就是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随之消灭。
本案中,不排除张秀英及前夫有收养陈某的意思,但陈某与张秀英及前夫间未长期共同生活,他们更多的是表现出亲戚之间的经济资助及往来,加之本是叔侄,即以父母子女相称。另外,陈某随生母在老家共同生活,生母子关系也一直保持未断。综观此情,体现不出律特征,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成立。
因此,陈某与张秀英及前夫间实际上是类似干儿子的关系,也就是俗话所说的过房儿子,从法律上说,干儿子不是养子,因此,陈某没有继承权。张秀英与前夫长期无私资助陈某至完婚,陈某感恩回报乃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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