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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收养孤儿热情高涨 孤残儿童却少人问津
www.110.com 2010-08-16 16:51

前几日,本报发出关注残疾人的系列调查报道第一篇《扫去阴霾重见阳光》后,引起不少读者关注,他们认为,对残疾人的关注,体现了党报的以人为本的民生意识。今天,我们关注的目光将放在残疾儿童收养问题上。“5·12”汶川大地震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情况深深牵动着大家的心,但是,记者从大连市社会福利院了解到,市民们收养孤儿的热情虽然快速升温,但同时,收养孤残儿童的人数却几乎为零。

  “这段时间接到的咨询电话真是多得都让我们有点忙不过来了!”大连市社会福利院梁庆安副院长在告诉记者这条喜讯时,也有一丝遗憾,那就是,在大家纷纷表示愿意领养孤儿的同时,大多会加以某种“条件”限制:要小一点的,最好在一岁左右的、没有残疾的女孩子……

  据了解,市福利院目前收养的200余名孤儿中,绝大部分的孩子均患有不同程度的残疾。而近几年来,我市市民收养孤残儿童的仅有两起。“收养一个残疾孩子,就等于同时承担下他今后的医疗、康复等相关费用,这个沉重的经济压力是大部分的爱心人士无力承担的。”梁庆安说,此外,目前有收养意图的市民很大一部分是自己没有孩子或孩子已经不在了,他们收养时有强烈的“感情需求”,希望收养的孩子是“完美”的。所以残疾孤儿很难找到家庭收养。

  记者了解到,目前残疾孤儿的养育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机构供养模式,即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集中养育,直至他们长大成人;二是家庭寄养模式;最后一种便是公民收养模式。“这些模式各有优点,比如机构供养模式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医疗帮助,而生活在家庭里的孩子则能获得更多一对一的关怀等等。”梁庆安说,“但我们最‘终极’的愿望还是让每一个残疾孤儿都能被收养回‘家’,因为家庭所给予的亲情是他们最需要的,也是任何东西都无法替代的。”

  我市一位法律专家介绍,为了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我国律制度对收养残疾孤儿作了特别规定,以便增加其被收养的机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了“收养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等等,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目标。

  如何为孤残儿童铺就一条“回家”的路呢?专家认为,首先,针对收养孤残儿童所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政府应该构筑收养残疾孤儿的补贴机制或成立“孤残儿童助养基金”,通过法律手段给予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一定的经济补贴。据了解,2006年5月,我国广东省民政厅已经进行了试点运作,并取得了不俗的效果。

  有市民则提议,可以在有关部门的指引、监督下成立一些“孤残儿童助养基金”,由那些爱心企业或有心但无力收养的市民们进行捐助,用于对收养家庭的支持和扶助。还有人认为,目前多数人们对于收养孤儿依然没有超越“自我需求”,仍处在慈善行为的“初级阶段”。只有当“收养”行为脱离“感情需求”,成为纯粹的爱心行为后,孤残儿童才能更多的“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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