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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不尽赡养义务
www.110.com 2010-08-16 16:51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成年养子不履行而引发的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解除谢某与吴某间的收养关系,并责令吴某补偿谢某的收养费用3万元。

  1988年,谢某与吴某之姨李某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后因未生育,两人于1990年收养当时年仅3岁的吴某,将吴某抚育成人。2007年,李某与谢某感情不和关系,吴某亦离开谢某外出不归。谢某要求吴某履行赡养义务遭到拒绝,遂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补偿其收养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补偿养父母的收养支出。谢某作为养父,承担了部分收养支出,吴某作为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对谢某的收养支出予以相应补偿。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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