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收养法 > 收养动态 >
事实收养做公证:手续不必太繁杂
www.110.com 2010-08-16 16:51

  最近,张先生有机会到英国留学,为了和在英国的养父母早日见面,张先生在办好手续后提前飞往英国。可他忘记了办理出生证明,只得委托妻子在国内办理出生公证。

  麻烦的是张先生由养父母抱养时并没有办理,只是事实上的。当妻

  子拿着张先生的一系列证明到公证处时,也让公证人员犯了愁。公证人员指出应当由当事人张先生及其养父母亲自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出生公证,且必须先办理公证,再办理其出生公证,否则在涉及财产继承时可能因程序问题而不被作为认定收养关系成立的依据。

  但由于3个当事人都不在国内,公证处简化程序,直接出具出生公证。只要调查清楚事实收养关系,给当事人省了很多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