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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工作规范(3)
www.110.com 2010-07-10 15:19

  (四)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第二十三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4),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第三章 解除收养登记

  第二十四条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五)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第二十五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二)向当事人讲明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5);

  (五)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六)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第二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

  询问的重点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愿。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

  对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要询问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后接纳被收养人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第二十七条 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6),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XXXX)AB解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序号)。

  第二十八条 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在当事人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收回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应当提交查档证明;

  (五)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第二十九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7),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第四章 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8),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第三十二条 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附件9),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三十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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