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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卖房--处分共有财产要赔偿
www.110.com 2010-08-26 13:30

                                   继母卖房--处分共有财产要赔偿

                                                  作者:翊文 


  肖敏珍与丈夫离婚后,经人介绍,同妻子已病逝两年多的周长福相识,并于1989年4月登记结婚。当时,双方都有子女,周长福的儿子周智18岁,肖敏珍的儿子张铭15岁。
  1996年2月,周长福作为老职工,从所在公司以比较优惠的价格,买下了位于顺义区建新南区、建筑面积72平方米的一套楼房,一家人高高兴兴地迁入新居。

  时间不长,家中的两个孩子陆续成家,各自有了住房,而这处住房,只有老两口居住了。由于周智与继母的关系一向不好,自从结婚另住后就很少回父母家,互相来往也越来越少。1999年4月,周长福因病与世长辞,周智就不再回家看望继母了。

  随这年龄的增长,肖敏珍的健康每况愈下,想搬到自己的儿子张铭家居住,就于2002年3月31日将原来居住的楼房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谢卫国,双方还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当时,谢卫国说,他的妻子顾毓芝原来在房管局工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比较方便,就让肖敏珍提供有关证件,由谢卫国具体运作。于是,肖敏珍将房屋产权证书及票据、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全部交给了谢卫国。

  经与谢卫国协商,肖敏珍于4月10日搬出了这处房屋,并在搬迁现场将房门钥匙交给顾毓芝,顾毓芝查看后锁好了房门。谢卫国一家人入住后,为了安全,重新更换了门锁。

  周智得知了这个消息,觉得这套楼房里有他的份额,继母自作主张,私自卖房,这么大的事情,居然不和他商量,气愤不已。2002年4月18日晚,周智喝了点酒,趁谢卫国家里没有人,更换了这处楼房的门锁,并打电话告诉了谢卫国。第二天,谢卫国再次更换了门锁。第三天,周智发现门锁又被换了,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就找来电焊机,把这个房门给焊死了。无奈,谢卫国一家人只好另寻住处。

  此后,谢卫国多次与周智、肖敏珍交涉,并请居委会协调,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谢卫国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说,因肖敏珍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周智又出面阻挠,使我遭受到重大的损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肖敏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周智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元。

  在法庭上,周智辩解说,这处房屋是我父亲的遗产,肖敏珍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产转让给谢卫国,转让行为无效。肖敏珍辩解说,为证实双方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达成了协议,我曾于2002年6月,应谢卫国的请求,为他出具了录音、录像资料。所以,谢卫国说我“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失实。

  这处房屋属于肖敏珍与周智等人的共有财产,肖敏珍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周智等共有人的财产权利。但是,谢卫国属于善意取得,谢卫国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周智等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应另案向肖敏珍索赔。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肖敏珍已向谢卫国提供了过户所需的一切手续,并交付了房屋钥匙,肖敏珍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义务,但房屋的过户手续还没有办理,肖敏珍仍应尽协助办理的义务。

  周智对肖敏珍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行为不满,采取将防盗门焊死的方法,阻止谢卫国使用房屋的过激行为欠妥。但是,谢卫国要求周智赔偿损失,这个诉讼请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

  法院判决谢卫国与肖敏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谢卫国办理涉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肖敏珍应予以协助。

  一审法院判决后,周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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