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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与债务
www.110.com 2010-08-26 13:30

                      

              遗产和债务


  经人介绍,30多岁的王文汉再婚了。当时,他已经有了一个4岁的儿子王志光。他再婚的妻子李秀兰也是二婚,她带来的两岁的儿子从此改名为王志明。婚后,夫妻又生了两个女儿王志芬和王志芳。以种地为生的夫妇二人勤俭度日,把4个子女陆续抚养成人,并都已结婚另过。
  八十年代初期,随着开放搞活的大潮,老两口拿出全部积蓄,在自家门前开了一家小杂货店,经营烟酒糖茶、食品和一些小日用品。虽然是小本生意,但也能挣些零花钱。因此,老两口没有伸手向子女们要赡养费。他们的日子虽不算富裕,但吃穿住用应付自如,而且清闲自在。

  1989年,王文汉的老伴儿李秀兰去世了,他开始一个人管理杂货店。虽然忙碌一些,还可以勉强维持。近年来,王老汉的身体大不如从前,独自生活已有诸多困难,他就和大儿子王志光一起生活,杂货店的生意由王志光帮忙照应。后来,王文汉一病不起,虽然没有住院,但请医吃药,也花了1万多元钱。王志光和王志明想方设法为父亲拿了医疗费用。王志芬、王志芳姐妹也时常来照顾老人。

  2003年6月,王文汉老人的病情恶化,经多方抢救无效,与世长辞了。家人和亲属、朋友、同乡一起悲痛地送走了老人,两个儿子承担了老人的丧葬费用。此后,在处理后事,特别是分割父亲的重要遗产——杂货店的时候,兄弟姐妹各执己见,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大儿子王志光认为,老人一直生活在他家,患病后也主要是由他照顾。父亲生前的许多事情都是他给办理的,而且在花消上,他也出了绝大部分。所以,杂货店应该由他继承。二儿子王志明则认为,他和大哥一样,都赡养了老人,共同花钱给老人治病,又共同为父亲办理丧事。现在父亲去世了,杂货店至少应该有一半归他。 

  两个妹妹王志芬和王志芳认为,在老人年老生病期间,她们经常来看望照顾老人,尽了儿女应尽的义务。在赡养父亲的问题上,大家都是一样的,应该平均分割遗产。她们姐妹二人是父母亲生的,更有理由继承父亲的这份遗产。

  兄弟姐妹打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肯让步。

  2004年3月,王志芬和王志芳姐妹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

在法庭上,双方还是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王志光和王志明还提出,父亲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作为父亲的遗留债务,也应由大家分担。王志芬和王志芳则不同意继承债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王文汉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继承;王文汉生前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是他遗留的债务,应当由享有继承权利的法定继承人以遗产总额为限予以继承。继承遗产的比例,应根据子女对父亲生前所尽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来确定;遗产和债务分配比例相同。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志光和王志明继承王文汉的主要遗产和债务;王志芬和王志芳继承王文汉的部分遗产和债务。(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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