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养 竹篮打水一场空,索要补偿 合理开支终
www.110.com 2010-08-26 13:30
违法收养 竹篮打水一场空
索要补偿 合理开支终收回
广西横县法院宣判一收养纠纷案
近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韦鉴田收养被告麦守鉴儿子的行为无效,被告麦守鉴偿付原告韦鉴田抚育费5500元,驳回韦鉴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1998年9月,被告麦守鉴(广西横县人)由于生活困难,经人介绍与原告韦鉴田(广西贵港市人,已生育一女)达成口头协议,将儿子麦思帆(1985年4月10日出生)送给原告收养。后来,麦思帆一直在原告家生活,被告麦守鉴没有为麦思帆支付生活费。2003年3月,麦思帆离开原告家,返回原籍与生父共同生活。
2005年1月,原告将麦守鉴父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麦守鉴、麦思帆补偿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08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另查明,原告和被告麦守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收养协议,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也没有征询过麦思帆个人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韦鉴田已生育一女,其收养被告麦思帆的行为亦未依法进行登记,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由于原告不具备收养条件,亦未依法进行登记,对造成收养行为无效存有过错,被告麦守鉴在没有充分了解原告收养条件下将其儿子送给原告收养,对造成收养行为无效亦有过错;被告麦思帆既不是送养人,也不是收养人,且当时年幼,对该民事行为无分析判断能力,没有过错;原告与被告麦守鉴过错责任相当,应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于麦思帆从1998年9月至2003年3月均由原告抚养,原告虽没有证据证明共花费多少费用,但原告实际支出抚育费事实客观存在,其支出的抚育费可结合本案实际并参照广西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适当确定。
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索要补偿 合理开支终收回
广西横县法院宣判一收养纠纷案
近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韦鉴田收养被告麦守鉴儿子的行为无效,被告麦守鉴偿付原告韦鉴田抚育费5500元,驳回韦鉴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1998年9月,被告麦守鉴(广西横县人)由于生活困难,经人介绍与原告韦鉴田(广西贵港市人,已生育一女)达成口头协议,将儿子麦思帆(1985年4月10日出生)送给原告收养。后来,麦思帆一直在原告家生活,被告麦守鉴没有为麦思帆支付生活费。2003年3月,麦思帆离开原告家,返回原籍与生父共同生活。
2005年1月,原告将麦守鉴父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麦守鉴、麦思帆补偿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08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另查明,原告和被告麦守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收养协议,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也没有征询过麦思帆个人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韦鉴田已生育一女,其收养被告麦思帆的行为亦未依法进行登记,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由于原告不具备收养条件,亦未依法进行登记,对造成收养行为无效存有过错,被告麦守鉴在没有充分了解原告收养条件下将其儿子送给原告收养,对造成收养行为无效亦有过错;被告麦思帆既不是送养人,也不是收养人,且当时年幼,对该民事行为无分析判断能力,没有过错;原告与被告麦守鉴过错责任相当,应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于麦思帆从1998年9月至2003年3月均由原告抚养,原告虽没有证据证明共花费多少费用,但原告实际支出抚育费事实客观存在,其支出的抚育费可结合本案实际并参照广西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适当确定。
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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