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外甥与舅舅起纠纷 判遗赠扶养协议不解除
www.110.com 2010-08-26 13:30
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阚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阚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原系夫妻,原告系被告张某的舅舅。1997年8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二被告与原告一起居住,原告的生养死葬、衣食住行、看病、零用钱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保证不虐待、不遗弃原告。协议还约定,原告的生活水平应依被告的实际收入而定。当天,昌平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
原告诉称,自1997年与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我与被告一起居住。二被告因感情破裂已于2001年6月经昌平法院调解离婚后,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张某还殴打我,致使我于2001年8月自费租房,不敢在家居住。二被告离婚后,阚某与他人结婚到某村居住,根本不能履行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与二被告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被告张某辩称,我们离婚后,原告于2001年8月无故搬出居住。自2004年12月起,我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一直给付至2005年9月。我愿意、也能够扶养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阚某辩称,我与张某已经离婚,现又组建新的家庭,不可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同意解除与原告的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阚某均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法院不持异议。由于张某愿意扶养原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未尽扶养义务,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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