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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养父母 要解除收养
www.110.com 2010-08-26 13:58

 



    一对老夫妇日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支持了这一对老夫妇的诉讼请求。 
    1980年,李某夫妇从市儿童福利院收养了刚出生六天的芳芳,将其抚养成人,现已25岁,双方关系一直较好。去年10月,养女因与相恋男友分手而伤心,后来从邻居处得知李某夫妇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遂离家出走不归。李某夫妇多方寻找到她以后劝她回家,但她坚决不回,要在外租房居住,并说已经写好了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协议书,要求李某夫妇签字。看到养女写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李某夫妇心如刀绞,二十多年的心血就这样付之东流。离家在外期间,养女又结识了一新男友,并多次返回家中向李某夫妇索要钱财,遭到李某夫妇的拒绝。

    现已年逾六旬的李某夫妇感觉和养女恢复关系无望,经慎重考虑,向法院诉请解除他们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庭审时养女未到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夫妇收养芳芳后,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多年来悉心抚育,现芳芳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理应报答二老的养育之恩,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二老以关怀和照顾。然而芳芳却因一些原因负气离家不归,置二老的养育之恩于不顾,并坚持解除与二老的养父母、养女关系,其行为有悖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此外,还多次向二老索要钱财,扰乱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对二老伤害较大,鉴于以上情节,二老请求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理由充分,也符合养女的本意。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收养法的规定,判决解除李某夫妇与芳芳之间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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