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收养法 > 收养公证 >
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7-10 15:36

  1. 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 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 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 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