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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养要按程序来
www.110.com 2010-08-17 13:48

  原告、被告,这个平常只出现在成年人世界里的法律名词,对于才13岁的崇明女孩晓晓来说,却显得如此无辜和严厉。

  今年夏天,晓晓作为原告,由村委会作为人,一纸诉状将养父邱某告上法庭,要求。

  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不再要求自己被抚养,这个让人难以揣摩的诉讼,究竟会隐藏怎样的悲情故事?

  张大妈:我没能力抚养了

  崇明县陈家镇裕西村张家。

  一幢没有粉刷过的农舍,泥土铺地,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病恹恹的张大妈与忧愁的晓晓,沉默地看着远方的树梢。

  晓晓是13年前被张大妈一家拣来的弃婴。张大妈有两个儿子,考虑到哥哥邱某孤身一人,张大妈便提出让哥哥收养晓晓,这个想法正合邱某心意。于是晓晓作为邱某的养女,在张大妈家生活。

  抚养三个孩子的日子过得很艰难。晓晓乖巧懂事,自小身上穿的衣服都是村里人送的。但知道自家条件艰苦,在校看别的同学吃好的穿好的也不羡慕。然而平静的日子还是在张大妈48岁那年起了变化。

  2001年的9月7日傍晚时分,张大妈忙完农活后骑自行车沿公路回家,不料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尾随撞击,当场造成张大妈急性颅脑外伤、骨盆骨折。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肇事者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医院二十多天的治疗,张大妈伤愈出院。次年的2月份,张大妈将肇事者告上法庭。庭审中,张大妈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一万余元。同年3月,法院判决施某赔偿张大妈8千余元。然而到了执行阶段,张大妈方才知晓,施某家一贫如洗,一样值钱的东西也没有。

  屋漏偏逢连夜雨,同年十月份,张大妈在医院被查出胆损伤,必须马上住院治疗。农村的人不怕穷,就怕病,一病就是不小的治疗费。张大妈的丈夫只得东拼西借再凑了钱款支付医药费。

  前后两次住院,不仅家庭背上了沉重的外债,张大妈自已也丧失了劳动能力。想想年过花甲的丈夫起早贪黑干得背都驼了,而已上初中的晓晓花销越来越大,张大妈无奈决定放弃对晓晓的抚养。

  养父:我不同意解除

  “我不同意解除收养,我已尽到了抚养责任。”面对村委会干部,曾经答应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邱某却反悔了。

  1993年的2月1日的清晨,邱某以及张大妈夫妇顶着凛冽的寒风,到附近的农场卖鱼。路过一段机耕路时,突然发现路旁一个竹篮里放着一名刚出生的女婴。寒冬的风把女婴脸冻得通红的。“是谁这么狠心扔下孩子不管?”怀着满腹狐疑和怜惜,三人抱起孩子到处寻找孩子的亲人。然而任凭他们喊破嗓子,又辗转托人登报寻亲,结果依然音讯皆无。

  多日的精心照料,让晓晓渐渐有了灵气,也让邱某、张大妈夫妇产生了一种难以割舍的情愫。邱某孤身一人膝下也无一儿半女,于是大家合计不如邱某收养晓晓,将来也好有个照应。但是直到2000年的11月份,邱某等人才正式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又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邱某在私人捕鱼船上干活,平日很少在家,抚养晓晓的责任实际就落到了张大妈夫妇身上。

  邱某说,小时候家里孩子多,父母因生活困难将张大妈送给人家收养。由于兄妹同在一个村生活,所以相互间还常来往。面对晓晓提起解除收养的诉讼,邱某向晓晓的临时监护人村委会表示,自己愿承担起抚养责任,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邱某认为,自己是尽了抚养义务的,也向张大妈支付了抚养晓晓的费用。自己不同意解除收养,主要是因为考虑到今后年老时,好有个亲人照顾自己。

  今年的8月8日,是法院确定开庭审理该案的日子。但邱某却未到庭参加诉讼。

  村委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004年1月,无力抚养晓晓的张大妈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出面,让邱某承担起抚养责任。

  经村委会主持调解,邱某以书面形式表示,自己目前尚是单身,长年在外,也无力抚养晓晓,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据邱某称,村委会调解后,他支付了晓晓的生活费,晓晓继续留在张大妈家生活。而张大妈则表示邱某除了收养晓晓的头两年支付生活费外,再也没有付过钱款。在晓晓生活费的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最终,张大妈再度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作为晓晓的监护人上法院打官司。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对于没有监护人的,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张大妈自小被送养他人,在法律上与邱某的兄妹关系已相应解除。在张大妈不能认可为亲属的情况下,村委会自然成为晓晓的监护人。

  今年的7月4日,村委会代晓晓一纸诉状告到崇明县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嗣后,因邱某“兄妹”争执不停,且邱某做出保证的情况下,在法院安排开庭当日,村委会提出撤诉申请。

  张大妈对村委会撤诉行为非常不满,如今三天两头跑到村委会,坚持要求他们出面起诉。村委会也显得非常无奈:“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各说各的理,怎好强人所难。再说,对于收养的弃婴,应当待收养人成年后才可解除收养。”村委会也考虑过,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晓晓今后可寄放到敬老院生活。

  内因:家庭矛盾生活困窘

  据承办本案的法官介绍,收养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因家庭关系不睦而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性格、脾气等差异最终不能成为亲人生活在一起。此类案件以老人起诉居多,并要求子女一次性支付生活费,使得其今后生活有所保障。二是少数被收养人成年后,认为年老养父母过去未尽到抚养责任,想通过起诉解决收养关系来逃避赡养责任。三是收养人收养子女后又生育,因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在法院受理的收养案件中,还是比较罕见的。”法官这样说。

  有关人士分析,家庭矛盾和生活困窘,是本案的根本原因。这位人士对目前这一状况下晓晓的生活前景,表示了深切的担忧。

  另外一方面,据崇明县法院统计,该院受理的收养案件近年来虽然呈递减趋势,但上海郊区农村违规收养的情况仍不鲜见。一些当事人出于怕麻烦心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收养手续;有些,则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不符合却收养孩童。

  违规收养难免引发社会问题。《收养法》颁布后,有些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违规收养孩童,又因感情不合离婚,法院审理时,既不能认定事实收养,也无法要求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在离婚判决中,不处理没“名分”孩童则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成长。而以判决形式处理孩子,又使非法收养法律形式合法化。因此,“处理时较为棘手”。

  女孩:我能上哪里去呢?

  依靠着床杆,晓晓正在看老式黑白电视。相对同龄孩子来说,晓晓显得忧郁和沉默。

  十三年的生活环境,晓晓太熟悉了。虽然张大妈家境贫寒,但他们节衣缩食供晓晓上学。晓晓习惯称张大妈夫妇为“妈妈、爸爸”。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找到晓晓。

  “这儿生活得好吗?”法官问。

  “好的。”晓晓露出少见的笑容回答。

  “这儿的‘爸爸、妈妈’对你好吗?”法官又问。

  “好的,他们很好很好。”刚才还露出笑脸的晓晓突然眼里噙满泪水。一出生就被丢弃的晓晓,现在已经懂事,所以,她对现在的“父母”有很多的感恩。晓晓记得,为了让她吃上和别的同学一样的午餐,“爸爸妈妈”省吃俭用却给她零花钱。是“爸爸妈妈”的多年照料,才让她能够上学,能够有家可归。

  “你现在有什么想法?”

  “邱某不照顾我的生活,我不相信他,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对于养父,晓晓显得很陌生。

  “今后有什么打算?”

  “离开这里我不习惯,我能上哪儿去呢?”晓晓闪着泪花的眼神暗淡而忧伤。

  (文中人物为化名)

  收养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也就是必须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使之具备收养的形式要件,收养关系才算合法成立。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此项协议订立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必须不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或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后,其中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应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向民政部门登记。送养人为生父母或监护人,但在订立收养协议后未办理收养公证的,也应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具体程序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机关或者民政登记机关提交写明收养目的和理由的收养申请书、收养协议书、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收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等情况证明,办理收养公证或者收养登记,公证机关或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收养公证证明或准予收养的证书,收养关系自发给公证证明之日或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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