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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养法关于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7-10 15:31

  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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