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办税流程 > 发票管理 >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www.110.com 2010-07-15 16:03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