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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税 程 序
www.110.com 2010-07-15 15: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在关证件、资料;
  3、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
  机关应当自收互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4、领取税务登记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6、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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