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格发放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对新办纳税人,在发放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对申请定额调整的纳税人发放《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定额核定事项。
2核定定额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照经营行业、经营成本、地段、经营规模等条件,在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摸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有变化,需要调整营业额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定额调整,重新核定定额。
3定额初步公示 税务分局/综合岗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4上级核准 征管科/评估(定)管理岗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经市局征管科审核批准。
5信息录入 税务分局/综合岗 传递到税务分局的资料,税务分局/综合岗根据征管科传递定额名单在1日内将核定或调整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6下达定额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对按程序核定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对按程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7公布定额 税务分局/综合岗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布。
8典型调查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9资料归档 税务分局/综合岗,县市局/征管科 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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