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的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十分严重。实际上,实体合法,程序不一定合法,但程序不合法,实体一定不合法。税务机关在日常的征、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税务文书的送达是税务机关履行合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我们应该对税务文书的送达作一些了解。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税务文书送达的几种方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行税务文书送达方式有五种:
一、直接送达。即税务机关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二、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将税务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处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是指税务机关把应当送给当事人的税务文书,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四、邮寄送达。即税务机关通过邮局,采用挂号函件将税务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五、公告送达。当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以上四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将税务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的送达方式。
其次,我们应该掌握五种税务文书送达方式的具体运用。由于各种送达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如能加以灵活运用,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目前,在这五种文书送达方式中,我们首先应当采用直接送达,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这也是税务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在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时应该注意三个方面:第一,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第三,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也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二、当受送达人拒收文书时,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但应该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前题必须是受送达人拒收文书;第二,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并到场说明情况。见证人可为有关的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单位代表或其它有关人员;三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第一、委托送达方式,如受送达人是军人,或受送达人被监禁的,或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应采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有关行政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第二、邮寄送达方式,邮寄在受送达对象较多、并且较为分散时可以得到广泛的应用。这样一方面是有第三方见证即邮政部门;另一方面,邮寄相对于直接送达来说还可以节约征税成本。采用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四、在受送达对象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分布广泛的情况下,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将很难实现,税务机关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直接送达所带来的不便,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采用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最后,我们还应重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签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税务机关是否已送达税务文书的一个证明,只有正确、完整、合法、真实地签写送达回证,才能确保执法的程序不违法。所以在签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一、填写送达文书名称一栏时,税务文书名称和文书种类编号必须要正确填全。
二、填写受送达人一栏时,受送达人名称必须和送达文书中受送达人名称一致。
三、填写受送达人和代收人签名或盖章一栏时,应注意受送达人和代收人的区别。受送
达人是公民的,本人直接签收时应在受送达人一栏签名或盖章;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时应在代收人一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代收理由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时,应在受送达人一栏签名或盖章;由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及代理人签收时,应在代收人一栏签名或盖章,同时注明代收理由以及代收人的身份,并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由企业财务人员签收不加盖该公章的做法我认为是错误的,这样不会产生法律上的送达效力。
税务机关在送达文书时,要讲究策略,文书送达方式应灵活运用。只有充分掌握税务文书送达的方式、步骤、时限、次序以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签写工作,执法程序才不会违法,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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