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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房产税永康两店面被依法查封
www.110.com 2010-07-15 15:24

  1月17日上午,永康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依法查封了拒交房产税的永康市步行街1-11号、1-21号店面。

  永康市步行街1-11号、1-21号店面分别销售服装、礼品。2005年应交房产税分别为1404元,应交土地使用税各为20元。永康市直属地税分局先后于2005年12月19日、2006年1月6日两次送书面限期缴纳通知书给两纳税人,但两纳税人既未在税务机关的责令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也未在逾期后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永康市直属地税分局依法对永康市步行街1-11号、1-21号店面进行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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