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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房屋出租房产税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5 15:25

现将《大连房屋出租 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通知给你们,望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大连市城镇范围内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大连市城镇范围内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出租房屋纳税人的规定。

    凡在大连市范围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屋的出租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 的,由房屋使用人按规定代扣代缴房产税。

    二、出租房屋房产税纳税时间的规定。

    1、出租房屋的房产税自出租的当月开始计征,并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2、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或一年)缴纳。具体纳税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利征管的前提下自定。

    三、出租房屋纳税地点的规定。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应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屋的出租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1、在大连市内四个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内,不论出租的房屋座落在哪个区,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2、出租房屋座落在市内四区以外的各县(市)、区的,应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市属五分局管户除外)。

    四、出租房屋计税依据的规定。

    1、出租房屋应按出租房屋租金的实际收入计征房产税(租金的实际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2、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屋,租金中含有其它设备租赁费及其它费用的(房屋租赁 合同或协议有记载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租金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凡房屋租赁 合同未分别注明房屋和设备等租金的,应按租金的实际收入总额计征房产税。

    五、关于城镇出租房屋发票使用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大地税票[1996]8号文规定:大连市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出租 不论是单位或个人一律使用“辽宁省大连市房屋出租 统一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六、单位和个人出租柜台征收房产税规定。

    单位和个人出租柜台,应按出租柜台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七、对投资联营的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对以房屋投资联营、投资者参入投资利润分红、共担联营风险的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屋投资,收取固定收入并不承担联营风险(实属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的),应由投资方按收取的固定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对于其它以房屋为条件进行联办、投资入股、合资或承包等形式,均可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如果投资的房屋内附带其它设备或费用的,可根据其设备的价值和费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予以适当扣除。

    八、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 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个人利用私有房屋出租 给单位和个人居住和搞 生产经营的,按收取租金的12%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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