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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税收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01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17号转发国税发[2001]60号)明确: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

  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者是在1999

  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然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具体范围:

  (1)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

  位)。

  (2)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3)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

  机构。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

  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

  (2)在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

  (3)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登记证书的单位。

  3、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上报的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证明文件;

  (2)改制为企业的工商登记;

  (3)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相关证明文件;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报送原勘察设计单位在

  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全比例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

  1、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年度起,5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

  2、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从转制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

  税。

  3、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所属的科研机构按照国税发[2004]24号规定在2003年

  底前,从转制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4、联合组建的转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终止时间:

  由于转制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终止时间不同,由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

  家科研机构、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单位或国税发[2000]24号所列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等联合组成的转制企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

  (1)转制企业中,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股权占50%的,

  在2005年底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2)转制企业中,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国税发[1999]135

  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股权合计占50%的,在2004年底前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3)转制企业中,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国税发[1999]135

  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和国税发[2000]24号文件所列科研机构股权合计占50%的,在2003年底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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