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优惠 > 行业优惠 >
商品流通企业所能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15 16:02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增值税方面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免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

  1.企业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2.企业销售专供残疾人员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背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3.企业销售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4.按照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销售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除这三项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其他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其他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上述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5.按照(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税[2001]71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国家定点经销单位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指以黑茶、江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等)免征增值税。

  6.按照计经贸[2000]161号文件规定,对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指顶替进口原棉、棉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的国产棉,分为新疆棉和内地棉。其中新疆棉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经营,内地棉仅限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经营),免征其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7.按照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其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获得的收入,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8.按照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各类废弃物品)免征增值税。

  9.按照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农膜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0.按规定,下列进口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按照现行规定,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按照规定,对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和农药原药,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产品进口登记证明》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在核准两证所注明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放行,具体免税农药品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文公布。

  (3)按照财税[2001]30号文件规定,进口饲料产品(不包括豆粕产品,豆粕产品按13%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具体品种见表2-9.

    表2-9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序号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法定增值税  执行增值税
                                                  税率(%)    税率(%)
      1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13          免
      2   23012090  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13          免
      3   23021000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4   23022000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5   23023000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6   23024000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7   23033000  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13          免
      8   23040000  花生油渣饼                       13          免
      9   23061000  棉子油渣饼                       13          免
      10  23062000  亚麻子油渣饼                     13          免
      11  23063000  葵花子油渣饼                     13          免
      12  23064000  油菜子油渣饼                     13          免
      13  23070000  葡萄酒渣、粗酒石                 13          免
      14  12141000  紫苜蓿粗粉及团粒                 13          免
      15  12149000  芜菁甘蓝、饲料甜菜等其他植物饲料 13          免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对于销售的所有商品全部免征增值税的企业,也应按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但不必缴纳税款。对于部分商品免征增值税的,除了平时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外,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在纳税申报表中专门予以反映(见上述第四节中“四。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二、先征后退

  1.按照财税字[1996]078号等文件规定,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财税字[1999]305号文件规定,上述所称的“出版物”,是指根据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手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上述所称“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县和1994年以后撤县改市而成的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上述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先缴纳增值税。纳税后,由企业向纳税地的中企驻厂员机构提出申请,无中企驻厂员机构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核实报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核后,批复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并抄送当地国库;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批复,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当地国库部门复核,从中央金库和地方国库退付,即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25%的增值税。

  对于进口商品的退税,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经纳税所在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批复有关海关和金库。有关纳税地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从当地中央金库退付。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在收到退回的增值税额时,应当根据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

  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按照规定的退税率退还给纳税人。

  出口退税有利于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而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鼓励出口手段。我国为鼓励出口,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也实行出口退税制度。

  1.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政策,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的商品流通企业才有办理出口退税的资格: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2)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工业企业。

  (3)免税店,即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4)出口国家指定货物的指定出口退税企业(未经指定的企业出口此类货物不予办理退税)。这些指定企业包括:

  1)出口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的指定企业: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各省市首饰珠宝进出口公司。

  2)出口水貂皮指定企业: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3)出口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指定企业: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5)按照计经贸[2000]161号文件规定,对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对其进项税额办理退税。

  (6)按照财税字[1999]227号文件规定,对于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但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不予退税。

  2.出口货物退税的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才有资格办理出口退税:

  (1)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货物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

  (3)出口货物必须结汇(部分货物除外);

  (4)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5)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单证。

  此外,国家对一些特准出口货物的退税条件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于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纸制品。

  3.出口货物退税率

  按照有关规定,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确定为:

  (1)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7%;

  (2)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出口退税率为17%;

  (3)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包括: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印染布、坯布、纱布;针织品;地毯等],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轻工产品,水泥,铝、锌、铅等出口退税率为15%;

  (4)煤炭、食糖、新闻纸以及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

  (5)农业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6)除农产品以外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

  (7)钢材出口退税率为15%,但对列名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以产顶进”

  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按照财税字[1999]227号文件规定,对于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出口退税率为13%。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是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4.出口退税计算

  按照规定,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其计算公式是: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采用上述计算方法,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到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果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证明办理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

  5.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

  (1)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管理

  按照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2)凭证管理

  按照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

  ①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a.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b.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②企业委托其他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3)办理程序

  按照规定,凡是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4)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准确地办理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凡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必须实行电子化管理办法。

  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报经退税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方式。出口企业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要求,装订成册,由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应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税部门。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