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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类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15 16:02

  中小企业技术落后、融资困难已是不争事实,如何让中小企业健康成长?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一审修改稿》将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和技术创新等摆到了核心位置。

  7类企业注册资金可减免

  国家经贸委提供的相关数字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但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面临着技术落后、融资困难、市场准入门槛太高等制约因素。其中最突出的是创新能力弱和筹集资金难两个问题。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认为,办法草案对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力度不够。据此,修改时根据相关规定,《一审修改稿》增加了初创小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到位和减免的规定。

  《一审修改稿》规定7类符合国家及本省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小小企业;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企业界人士认为,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素质,是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决定性因素,为此,草案修改时也增加了相关规定:中小工业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过程中,其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不受比例限制,同时规定,关于科技型小企业等三类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以原来固定资产折旧率为基数提高20%至30%.

  县级以上政府应设专项资金

  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资金瓶颈。因此,常委会组成成员认为,在草案修改中,要着重在资金方面作出规定。因此在《一审修改稿》中,将原来的“规定在省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并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用途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均作了规定。

  另外,《一审修改稿》还提出,关于各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挖潜改造、科技费用、三大产业引导资金等其他各项资金,应当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比例的规定。

  应出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将草案关于政府应当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定也做了修改,《一审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资支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为确保担保机构公正、公平地开展业务,《一审修改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支持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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