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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残疾人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02

  关心残疾人群体,支持残疾人事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近日,山东省地税局整理发布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残疾人福利机构和民政福利企业的发展,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盲、聋、哑和肢体残疾者)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房产和用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学校、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其所使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为鼓励纳税人捐赠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民政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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