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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一、车船使用税概述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如车船使用有租赁关系的,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船。凡是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船,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都属于车船使用的征税范围。

  (三)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四)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车船使用税的税率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表分为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两部分。

  各地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六)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车船使用税以车船的辆数或吨位数为计税标准。

  车辆除载重汽车按净吨位计征以外,都按辆计征。车辆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机动车挂车按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征收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照乘人汽车税额的50%缴纳车船使用税,载货部分按照机动载重汽车税额纳税。

  (1)载货汽车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2)机动车挂车年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载货汽车适用的年税额×70%

  (3)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年应纳税额=所挂拖车净吨位×载货汽车适用的年税额×50%

  (4)客货两用汽车年应纳税额=辆数×乘人汽车年税额×50%+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其他车辆年应纳税额=辆数×适用的年税额

  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不论是净吨位还是载重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拖轮按照1马力折合净吨位0.5吨计算,所拖的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算。

  (1)机动船年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2)非机动船年应纳税额=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拖轮年应纳税额=马力数×1/2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4)拖轮所挂非机动船年应纳税额=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二、车船使用税税收优惠

  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

  (一)机关、团体和军队免税优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军队的车辆,凡是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是挂地方牌照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对武警部队的车辆,可比照军队车辆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二)事业单位免税优惠

  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6)财税地字第011号等文件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这里所说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如果划分不清的,应当照章纳税。

  按照国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文件,为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3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对于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车船,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当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小渔船免税优惠

  为照顾渔民生产,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载重量不超过1吨(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趸船、浮桥用船免税优惠

  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专用车船免税优惠

  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消防部门的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船、港作业船、工程船、环境卫生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和防疫监测车、公安部门的勘探车和交通监理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其中,港作业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六)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税优惠

  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按照规定,对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应当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对此类船舶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七)拖拉机免税优惠

  按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但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应当照章纳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公共电汽车免税优惠

  按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以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能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其他减免税优惠

  1.按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2.按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车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纳车船使用税。

  3.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有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不能划分者,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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