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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效应实现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市场法人主体要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必须充分了解和熟练掌握现行税法中的税收优惠规定。在我国现行各税种中几乎都有税收优惠规定。

  除了税种优惠以外,还有地区优惠和专门的行业优惠。这些一般性税收优惠规定是客观存在的,市场法人主体要把这些税收优惠规定转化为自身的实在利益,还需要一定条件,具体包括:

  首先,市场法人主体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优惠规定,这是纳税人充分运用税收优惠规定以获得少缴或免缴税款利益的根本前提。因为税收优惠不仅是阳光下的政策,是光明正大,而且是合法的筹划依据。

  其次,市场法人主体必须注意一般性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条件。若不符合所规定的特殊条件,则会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机会。例如,根据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又如所得税法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与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但下列情况就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向外单位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可见,市场法人主体若具备税法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应竭力保持,并予以充分运用;

  若现实不具备所规定的条件,则应自身业务的需要积极创造,以尽量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总之,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不需要经过市场法人主体的选择筹划,只要符合其条件,就能享受其优惠待遇。市场法人主体应依据这些优惠规定,并将其用活用足,既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且能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引导,以利于政府政策意图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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