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国税发[200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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