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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四川灾区捐款可减免个税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个人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团体向四川灾区捐款,不但可以有效地救助灾区人民,还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川发生地震之后,郑州市民爱心涌动,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重建。郑州市二七区地税局昨日发文,专门解释了向四川灾区捐赠财物的个人,申请减免个税的具体政策。

  郑州市二七区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按照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规定,个人通过国家指定机构进行公益捐赠,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部分或者全额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的捐赠;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个人通过部分经过国家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等的捐赠,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如青年志愿者协会、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申报个人所得税只能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扣除的30%限额时,只能按30%扣除;小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税务工作人员举例说明,张先生在扣除社会统筹之后5月份的工资收入为3000元,按照税法规定,他的应纳税额为1000元(3000元-2000元)。正常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元×10%-25元=75元(10%是适用税率,25元是速算扣除数)。

  如果张先生通过红十字会向四川灾区捐款400元,那么他就可以申请税前全额扣除。扣除之后,应纳税额为600元(1000元-400元)。需缴纳个税600元×10%-25元=35元。

  如果张先生是通过青年志愿者协会捐款,尽管他捐了400元,但是按照政策规定他只能申请最高30%,也就是300元的扣除额。

  税务工作人员表示,不同的社会团体扣除规定不同,捐赠者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捐赠者不论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捐赠,都要注意索要捐款凭证,持凭证才可申请个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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