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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根据京财税[2001]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

  1、老年服务机构所包括的范围: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关于老年服务的减免税政策:

  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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