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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一、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须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失业证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

  三、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财税〔2002〕208号通知规定的下列人员:

  ⒈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⒉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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