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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部分

    (1)按不同产品类别分17%、13%、6%三档税率,依照税法规定范围减免。

    (2)企业生产出口的产品、除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经批准,增值税执行零税率。

  (3)生产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特定的9种化肥及25种农药,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及残废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等,免征增值税。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5)对于小学校办工业企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国有森工企业暂时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所得税部分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第八年按15%征收。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高新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在高新区内举办的内资高级术企业,其进行的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的,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高新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高新技术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纳的地方所得税免征。

  (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在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除的,应缴回一退税款;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进出口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和产品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配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其它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

  (2)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3)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4)项目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原则上比国家有关规定缩短2—5年。

  二、土地优惠政策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出让价格及优惠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力度,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郑政文(2000)3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土地出让的基准地价为:

  (一)工业用地:每亩18万元;

  (二)综合、居住用地:每亩21万元;

  (三)商业、娱乐业用地:每亩23万元。

  第三条、用地项目应按以下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至少缴纳土地款总额的70%以上;

  (二)项目进地施工之前,缴至总额的90%;

  (三)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必须足额缴清全部土地款;

  第四条、对于国家、省、市及高新区鼓励、扶持和发展的项目,在土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政策对土地出让价实行优惠:

  (一)对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的15%予以优惠;项目投产后,其主导产品在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再按照基准地价的5%予以优惠。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的5%予以优惠;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的10%予以优惠;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工业用地项目中,属国际公认的排名前500家企业、国家经贸委排名前500家企业、国内贸易部认定的知名品牌企业用地,按照基准地价的15%予以优惠。本项优惠政策按照先缴后退的办法,在实际投资额达到计划投资时,退还项目单位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应优惠的部分。

  (三)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留学归国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用地、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建设项目用地、有利于高新区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的10%予以优惠;对列入开发区支柱产业的主导项目,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年利税在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知名企业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的3%至5%予以优惠。

  (四)对一次性征地面积在300至500亩的用地项目,按照基准地价的5%予以优惠;一次性征地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用地项目,按照基准地价的8%予以优惠。

  (五)对一次性缴清全部土地款的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的15%予以优惠;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缴纳70%土地款的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的10%予以优惠。

  (六)上述各项优惠政策互不累计享受,对同时具备享受两项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用地,在享受其中任何一项优惠政策后,可再按照基准地价的3%予以优惠;对同时具备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用地,在享受其中任何一项优惠政策后,可再按照基准地价的5%予以优惠。

  第五条、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达到上述优惠条件的项目,不再执行相应的优惠地价。

  第六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原高新区土地出让价及优惠实施办法与此通告有抵触的,以此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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