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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实现把开发区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上述企业和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等;采集、发布和推广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组织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

  第四条、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认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开发区管委会颁布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认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3%,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实现产业化后的技术改造。

  从2000年起,开发区管委会连续五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2%,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风险金”,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开发区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风险投资、投资咨询等投融资服务。

  第七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财政扶持期限合计一般不超过十年。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对其所缴企业所得税超过10%税率以上部分给予财政扶持。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

  第九条、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的50%的财政扶持。

  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十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第十条、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对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可减半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契税、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

  第十二条、开发区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进入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每个资助500万元;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每个资助300万元。对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每人每年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进驻泰达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办公、实验和生产用房,第一年实行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正常租金的40%和80%收取租金。进驻开发区“天津大学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办公、实验和生产用房,实行优惠租金,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按正常租金的50%和80%收取租金。租金差额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进驻泰达国际创业中心或“天津大学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上网通信使用费,可按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70%交纳。差额部分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和电信部门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在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对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20%以上的,对其股权分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该分利额50%抵扣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计税利润,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凡在开发区注册,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业务总收入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在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聘请世界著名的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上市咨询,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资助30%的上市前期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在完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后,开发区管委会优先推荐其申请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软件、生物技术、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凡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可从年数总额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组建的新企业,所发生的工资总额可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受计税工资的限制。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当期费用。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如属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各种专利的,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资助50%的专利申请费。该专利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资助50%的专利维持费。

  第二十条、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可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其中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向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投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价值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时,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留学人员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公安部门应在一年内解决其本人、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调动和落户问题。落户之前,上述人员的子女入托、就学等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

  开发区为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提供免房租高级人才公寓,租期为二年。开发区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廉租公寓。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开发区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额不低于1万美元;其他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企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从2000年起开发区每年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鼓励部分重点高校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优秀学生来开发区创业。

  第二十六条、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应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开发区管委会授予“泰达科技贡献奖”,奖金额的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扶持作用。开发区管委会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进行人员、技术、厂房、设备、产品销售及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合作与资产重组。企业合作重组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本市国有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兼并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补充规定》、《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风险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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