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经认定的项目,下同),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和所得税由财政返还,其中增值税全部返还项目单位,所得税由市集中15%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3年期满后,经批准的产业化项目可延长5年享受所得税返还50%的优惠。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得税返还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研和生产用固定资产投资,经税务部门审查确定后,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五)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进口符合海关免税目录的设备和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三峡库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国家给予的总额度内享受进口物资退税的优惠。
(六)高新技术开发区在2001年内继续执行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收入市级分成部分返还90%的政策。
税外费豁免政策。
从1999年至2003年,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享受下列税外费豁免政策:
(一)免收建设过程中的给排水、电力、天然气增容费。
(二)免收组建产业化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用地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审批,纳入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风险投资政策。
(一)设立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风险担保资金。从1999年起至2003年,每年由市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项目业主控担保额度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融资担保。
(二)鼓励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资金入股,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业政策。
经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从本规定发布之日或注册时间起5年内,经认定投资或投保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其收益所征税额的地方收入部分全额返还,以充实公司资本金。
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多元投资政策。
(一)商业银行向市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对短期内付息能力较差的企业适当给予政府贴息。
(二)外商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实施产业化项目,可同时享受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国内私人投资者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可同时享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成果以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若项目投资各方业主协商一致,并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其比例可达35%或更高一些。但在公司解散时,无形资产超过35%的部分不得作为股份参与资产清算和分割。属职务发明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持有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数额30%的股份。
对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有关鼓励政策按即将颁布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执行。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政策。
优先推荐并创造条、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募集社会资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控股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高新技术企业。
政府采购政策。
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参与出资兴建的项目及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材料等,应优先采购市内高新技术产品。
人才激励
对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政府奖励。
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渝实施转化(经认定)的外地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急需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在调配、入城、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对我市引进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成套住房。
在北部新城区创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园区,鼓励回国人员在园区内创办或合作兴办科技企业,建立研究中心、开放性实验室,或人才培养中心。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及从事经济科技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离职(经批准)进入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工作,或领头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连续计算工龄,调升档案工资,对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企业的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市外事、公安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有关证件,其中对需经常出国、赴港澳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定,给予办理2年内多次往返批件。
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可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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